2024年第175 号
根据《进境物品关税、升值税、滥用税征收见地》(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11号公布)的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境物品分类原则和计税价钱细目原则以及《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见附件1)、《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计税价钱表》(以下简称《计税价钱表》,见附件2),现赐与发布,并就联系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准许进境的行李物品、递送物品和其他物品,适用本公告。
二、进境物品按次撤职以下原则分类:
(一)《分类表》已列名的物品,归入其列名类别;
(二)《分类表》未列名的物品,按其主邀功能(或用途)归入相应类别;
(三)不可按照上述原则归入相应类别的物品,归入“其他物品”类别。
三、进境物品的计税价钱撤职以下原则细目:
(一)进境物品的计税价钱以骨子购买价钱为基础细目。海关以为必要时,进境物品的征税东谈主应当在物品放行前,提供与进境物品筹商的反应信得过来回价钱的购物凭据或府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连累。海关不错根据征税东谈主提供的上述购物凭据或府上,照章审核细目应税物品计税价钱;
张开剩余44%(二)海关审核以为进境物品的骨子购买价钱存疑或无法细目,偶然进境物品无骨子购买价钱的,海关按次使用以下价钱细目计税价钱:
1.《计税价钱表》列明的计税价钱,但海关审核以为进境物品的价钱是《计税价钱表》列明计税价钱的2倍及以上或是《计税价钱表》列明计税价钱的1/2及以下的以外;
2.按其他合理递次细方针计税价钱,优先使用疏通物品疏通起原地最近时辰的市集零卖价钱。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践诺。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2016年第25号、2018年第140号和2019年第63号同期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分类表.docx
2.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计税价钱表.docx
海关总署
2024年11月29日
发布于: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