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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5号丨对于发布进境物品分类原则和计税价钱细目原则联系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11-30 10:57    点击次数:87

2024年第175 号

根据《进境物品关税、升值税、滥用税征收见地》(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11号公布)的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境物品分类原则和计税价钱细目原则以及《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见附件1)、《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计税价钱表》(以下简称《计税价钱表》,见附件2),现赐与发布,并就联系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准许进境的行李物品、递送物品和其他物品,适用本公告。

二、进境物品按次撤职以下原则分类:

(一)《分类表》已列名的物品,归入其列名类别;

(二)《分类表》未列名的物品,按其主邀功能(或用途)归入相应类别;

(三)不可按照上述原则归入相应类别的物品,归入“其他物品”类别。

三、进境物品的计税价钱撤职以下原则细目:

(一)进境物品的计税价钱以骨子购买价钱为基础细目。海关以为必要时,进境物品的征税东谈主应当在物品放行前,提供与进境物品筹商的反应信得过来回价钱的购物凭据或府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连累。海关不错根据征税东谈主提供的上述购物凭据或府上,照章审核细目应税物品计税价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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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关审核以为进境物品的骨子购买价钱存疑或无法细目,偶然进境物品无骨子购买价钱的,海关按次使用以下价钱细目计税价钱:

1.《计税价钱表》列明的计税价钱,但海关审核以为进境物品的价钱是《计税价钱表》列明计税价钱的2倍及以上或是《计税价钱表》列明计税价钱的1/2及以下的以外;

2.按其他合理递次细方针计税价钱,优先使用疏通物品疏通起原地最近时辰的市集零卖价钱。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践诺。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2016年第25号、2018年第140号和2019年第63号同期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分类表.docx

2.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计税价钱表.docx

海关总署

2024年11月29日

发布于:北京市